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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吃貨注意!國外的螃蟹,不能隨便抓!

發布時間:2017-06-08
前些日子,說丹麥生蠔成災,中國吃貨嘆惋,恨不得打飛的組團去吃的,可以消停了……
 
給你們看這樣一篇新聞:
 
據荷蘭《華僑新天地》報道,華人在Maassluis小鎮因深夜抓捕大閘蟹而導致當地居民不滿,警察在收到居民的投訴以后已對這一事件進行調查。警察說這已經違法,讓他們將抓獲的2桶大閘蟹放回水里。幾個月后,兩人還分別收到2千歐的罰款單,要留案底5年,因為觸犯了法律。
 
2桶大閘蟹,在荷蘭能造成這樣嚴重的后果!更別提這些大閘蟹在一些老外看來,還是“害蟲”一樣的存在。
 
在荷蘭,為什么不能允許個人私自在內河水域抓捕螃蟹呢?
 
荷蘭現行的《漁業法》(de Visserijwet)在1963年訂立,在這個法律的副本中,將在內陸水域生存的龍蝦和中華絨螯蟹(大閘蟹的學名)歸類在了魚類之中。雖然它們不屬于受保護的瀕危動物物種,但是私人捕撈大閘蟹是受到特定限制的。
 
荷蘭《漁業法》第一章第四條說,荷蘭的“內陸水域”也包括私人領地內的水域。使用籃筐或者盆子、漁網等工具從這些水域抓捕淡水龍蝦或者大閘蟹,均屬于“捕魚”的范疇,而對“捕魚”這一舉動,《漁業法》里寫有嚴格的規定,必須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。
 
華人抓蟹特別內行,甚至可以不用工具,赤手空拳抓捕大閘蟹。可是荷蘭的法律偏偏不存在有機可乘的漏洞——《漁業法》第一章第三條就說:“從水中以捕魚工具抓捕魚或者以其他種種方式將魚從水中抓走”,都屬于捕魚的范疇。所以,空手抓螃蟹,自然也屬于捕魚行為了。
 
既然抓蟹屬于捕魚,那么荷蘭對捕魚有哪些相關規定呢?
 
《漁業法》第23章里規定,抓捕者必須自己手上持有抓捕龍蝦與螃蟹的執照,或者已經得到擁有抓捕龍蝦與螃蟹執照者的書面同意。使用職業性捕撈工具抓捕龍蝦或螃蟹的時候,還得得到內陸水域捕魚管理局(Kamer voor de Binnenvisserij)的批準。
 
且從歐洲范圍看,由于大閘蟹被定位在“令人擔憂的外來入侵物種”名單里,所以,個人擁有、運輸、買賣大閘蟹都是不允許的。但是出于防止大閘蟹肆意繁衍的考慮,在特定環境下可以進行大閘蟹的交易,比如在將大閘蟹當成食品出口的前提條件下。
 
國外的螃蟹,還真不能隨便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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