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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移民資產證明:對不起,請問你的錢從哪里來?

發布時間:2016-08-18

美國930變政終于要來到了,美國移民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,但是相比起其他的項目,美國移民對于資金要求比較嚴苛?!?a href="http://www.yashenglan.cn" target="_blank" class="keylink">永銘國際】的專家為你解讀美國移民資產證明的規定。

 

美國EB-5投資移民對資金來源證明的新規定

 

與以前的EB-5美國投資移民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不同, 美國移民局定位這次會議為新的互動系列,并且強烈邀請已經和準備遞交I-526的EB-5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參加。另一個與以往電話會議不同的是,這次移民局預先公布了會議的主題。本次會議主題也是我們業界和廣大客戶非常關心的焦點問題:EB-5美國投資移民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。

 

 

1.關于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據標準

 

優勢證據標準 (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):在美國司法體系中,這是一個相當寬松的舉證要求,遠低于一般民事司法中的“明確并有說服力(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)”的舉證標準。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-5備忘錄對這個標準是這樣解釋的:“申請人不需要消除審理過程中的所有疑問。即使審理人員對真實情況有一些疑問,只要申請人遞交了相關的、有說服力的、可信的證據,能夠讓審理人員得出‘多半可能是真實的’或‘可能是真實的’這樣的結論,申請人就滿足了舉證義務。由此可見,EB-5申請的審理標準是相當合理不嚴苛的,廣大客戶大可不必為證明合法來源太過緊張。

 

 

整體情況評估法則(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):即移民局在審理EB-5申請時要根據所提交證據文件的“整體情況”進行判斷,而不僅是過于依賴個別文件或信息。

 

2.證據力度/文件價值(Evidentiary Weight/Value of Documents)

 

最強(strongest):政府、稅務或銀行記錄

 

中等(medium):由客觀/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陳述/書面證詞

 

最弱(weakest):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朋友/親戚或投資人的公司提供的陳述,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度被認為最弱,因為他們具有利己性,這些證據可以較好的用來支持或解釋其它文件,但無法單獨使用,僅使用利己性的陳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將會導致USCIS發出補件通知(RFE),就資金來源(SOF)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種來源的證據將會增強證明力度

 

3.如果必要的文件發生缺失(if necessary documents are missing)

 

 

永銘國際】的專家提醒您在客戶聲明和說明信中一定要解釋文件缺失的原因。具體有一下幾種:

 

1.解釋應盡可能詳細。諸如“無法獲取文件”之類的表述是不夠的。必須說明無法獲取的原因以及為了試圖獲取文件做了何種努力。

 

2.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它們年代久遠,USCIS通常都會寬容對待,但仍須提供相應解釋。

 

3.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時間較近,則應試圖從多人處獲得不同解釋(例如,投資人聲明+朋友/親戚聲明+銀行出具的信函等)

 

4.在文件缺失的情況下,應立即提供相應說明,而不是等收到RFE后再提供說明,這樣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RFE延誤,還可以測試USCIS對該說明的認可度,或是考慮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證據。

 

例如,如果投資人受雇的前一家公司已經停業,則可以提供公司解散的證據。

 

4.文件的翻譯(translation of documents)

 

 

投資人的聲明必須被盡可能清楚地翻譯,因為USCIS將通過該聲明了解有關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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